寄托家园留学论坛

标题: 9种没结果的爱!(lz)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jieyuhua111    时间: 2006-4-6 23:48:54     标题: 9种没结果的爱!(lz)

一、你在乎对方比较多
  你在谈恋爱,却不确定对方的想法;你觉得你们很合适,他好像不以为然;他不在时你很想他,你不在时他好像没差别,这表示什么?
   “二人若不同心,岂能同行呢?”有时候会有一方爱另一方较多的情形,若是在健全的感情中,会有交替的现象,两人轮流扮演追求和被追求的角色;但如果有一方总是扮演追求者,这样的感情不健全,长久下去,你会对爱饥渴,你会觉得受对方控制,你会感到愤怒、受骗、痛苦。
 
  二、你爱的是对方的潜力
  你爱的是对方的潜力,而不是对方真正的样子,你爱的是对方未来可能的样子,那他根本不是你的伴侣,而是你改造的对象。
 
  我们每次作婚前辅导都会问,如果对方五十年内都不会改变,你会满意吗?如果你一直希望能改变对方,才觉得比较满意,那就不是爱,而是赌博,用双方的快乐当作赌注。
   你跟一个人交往时,要爱和尊重对方的本相,而不是他未来的样子,你可以期望他继续成长,但你必须满意他现在的样子。
 
  三、你想要帮助对方
   你常觉得对方很可怜吗?你觉得自己有责任帮助对方振作起来吗?你会不会害怕如果离开对方,他会受不了打击?如果是,你恐怕是个“救难狂”。
   “救难狂”不会去找一个合适的对象,而是找一个他所同情、可以帮助的对象。找一个受过创伤、脆弱、依赖、不被爱、委屈的人,你由怜生爱,他会对你心生感激,这样的感情像是一项救援任务,而不是健全、平衡的感情。
 
  这里要牢记的关键是“尊重”,你爱的对象必须是你能够尊重的人,你必须以对方为荣,你的伴侣不要你的救援,而是要你真正了解他。
四、把对方当作崇拜的对象
   年轻的女明星爱上导演、大学生爱上教授、秘书爱上老板……,爱上所崇拜的对象,这种感情很难维持正常,因为两人之间无法平等对待。
   男女双方必须要平等对待,我不是指地位,而是态度,不能过度崇拜对方。会爱上所崇拜对象的人,通常自信心低落,他们觉得自己很糟糕。
   五、你只是被对方外表吸引
   每个人都会这样,对吗?如果你发现自己被对方的某个特质深深吸引,要问自己,若对方没有那双蓝色的大眼睛、磁性的声音……,若对方不是模特儿、不会打篮球……,我还会跟他(她)在一起吗?男人外表才是第一生产力
   六、短暂朝夕相处的机会
   你和对方分担某个工作,常常要一起加班,于是你觉得爱上了对方……。你去度假三周,认识一个也来度假的男人,你觉得好象坠入情网……。短暂的朝夕相处,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凑在一块,并不是常规,这种感情不能持久,因为短时间的朝夕相处,无法使你完全了解对方的个性。
   七、为了叛逆才选择这对象
   父母老是跟你强调,要找个有钱的对象,偏偏你每个男朋友都是穷光蛋;从小父母就对你管教严格,偏偏你每个女朋友都很随便;从小父亲就耳提面命,传香火是最重要的事,偏偏你的女朋友不是不能生,就是不想生……
   如果你所选的对象,老是令父母生气,很可能你只是想叛逆,你觉得一定要证明什么来反击,当你不能控制自己的选择,你并不是真心爱对方,这段感情注定没有结果。
   八、对方不是自由身
   我把这点留到最后,是因为这根本不能算是感情。选择终身伴侣的第一个前提是——对方是“自由身”。“自由身”就是可以自由和你交往,没有结婚、没有订婚、没有固定的交往对象、没有和别人上床、单身,只和你交往的人。
   如果你爱上的那个男人答应会早点和另一个女人分手;或是他说他不爱那个女人,他爱的是你;或是他原来的对象接受你的存在,他们不打算分手,但他想跟你在一起一阵子;或是他刚分手,但可能破镜重圆……,这些都不是自由身。
   别和已婚或有对象的人交往,不管是什么借口,结果都一样,你注定要心碎。别忘了,你只是接受了另一个人用剩的部分。
   选择权在你手上,责任在你身上,你要选对人。如果你有交往的对象,而且你是上面谈到的八种感情之一,去找辅导,别浪费时间,还有更好的对象在等你
  九. 不回帖的人一定爱情失败 
作者: reminner    时间: 2006-4-7 08:26:00

第九条也太狠了吧!
作者: canadasnail    时间: 2006-4-7 09:35:08

原帖由 jieyuhua111 于 2006-4-6 23:48 发表
不回帖的人爱情一定失败


鄙视你一下。。。。:@
作者: bessie_jolie    时间: 2006-4-7 10:51:52

除了最后一条,其他的说得都很对哦!
作者: lxx4ever    时间: 2006-4-7 11:35:42

第九条的威力也太大了吧 吓死我了
作者: jacklove    时间: 2006-4-7 12:03:45

原帖由 reminner 于 2006-4-7 08:26 发表
第九条也太狠了吧!


agree
作者: esmeiras    时间: 2006-4-7 12:38:09

800 年前我就转过了这贴子
作者: leeji2003    时间: 2006-4-7 12:38:24

hehe, up
作者: ccttcc    时间: 2006-4-7 13:12:47

倒,,,太阴险了,我回,我回还不成嘛。
作者: nianyang    时间: 2006-4-7 16:04:26

也回一个吧
作者: jaojie    时间: 2006-4-7 17:54:20

最后一条太毒了,哎,回了------
作者: 林紫月    时间: 2006-4-7 18:15:15

看来回帖的人是蛮在乎自己的爱情咯~
呵呵
爱情的魅力真是大啊
LZ真是精明啊
利用了一回爱情
第九条也太精明了
但愿你的爱情也这么精明拉
作者: polymerfree    时间: 2006-4-7 18:45:41

太不厚道啦
作者: zhupei    时间: 2006-4-7 22:22:05

第……九条……
作者: hugo119    时间: 2006-4-8 00:19:31

ding a
作者: 约翰草    时间: 2006-4-8 02:46:31

呵呵, 怕诅咒

前面八条象一个长者的谆谆教诲
作者: lemonranran    时间: 2006-4-8 11:22:03

我觉得很有道理
作者: wfallgood    时间: 2006-4-8 13:10:56

ha  ,本来很好的帖子,加了第九个就...

[ 本帖最后由 wfallgood 于 2006-4-8 13:12 编辑 ]
作者: Anni    时间: 2006-4-8 16:45:55     标题: 其他都好,第九条狠了点

其他都好,第九条狠了点
作者: 蚂蚁的脸    时间: 2006-4-8 22:44:05

不厚道!
作者: fs186    时间: 2006-4-9 09:30:45

这样看来,爱也太难了,还是一个人呆着好

其实我觉得这8条有些过,一切都没有绝对,这些不利的因素在一定的条件下会有转机,变成有利条件,比如说第四条:把对方当作崇拜的对象。我想一个女人爱上一个男人就是要先对他崇拜。这里面也说了不是地位,是态度,不要过分崇拜,所以说还是要有崇拜的。这也就是说在态度上平等的这个条件可以让崇拜转化成爱。

因此,要做到的是长期相处和感悟,而不是一时的冲动。理性的对待感情。其他的一些条说的还是很有道理的。

[ 本帖最后由 fs186 于 2006-4-9 09:39 编辑 ]
作者: poorbelle    时间: 2006-4-9 18:13:46

是呀,如果只想改造对方,这样的爱是不会长久的.
顶!!
作者: libby    时间: 2006-4-9 19:07:13

第九条的威力也太大了吧 吓死我了
作者: jellyopps    时间: 2006-4-9 21:36:26

sigh,偶也只有回了。。。
作者: 秋天的童话    时间: 2006-4-9 23:39:12

不得不回帖子
作者: jntan    时间: 2006-4-10 14:55:52

楼主你这样是不对的。这本来是一篇刊在基督教网站 约拿的家 上的一篇文章,你拿来动动手术,删掉所有有宗教色彩的话,然后当作一篇一般的人生感悟文章发出来,这是非常不尊重原作者的行为。

大家可以看看原帖
http://www.jonahome.org/Article/article/2006-3-21/305-1.htm
作者: Y-ian    时间: 2006-4-10 21:44:25

不得不回……
作者: mxgg    时间: 2006-4-11 00:09:44

第九点太狠了...
作者: pengcheng    时间: 2006-4-11 15:18:59

agree
作者: afeng0303    时间: 2006-4-11 16:06:48

我回帖!!!!!!!!!!!11
作者: edith_ong    时间: 2006-4-12 19:33:05

NND,掉在坑里只好回啦555
千夫所指的第九条!
作者: 等爱的狐狸    时间: 2006-4-12 22:47:45

ding 是第9条吓得,呵呵
作者: wang3209    时间: 2006-4-14 00:12:59

我考,楼猪这么狠啊---不行--我一定的会你的帖子
作者: ycljhz    时间: 2006-4-14 12:16:18

路过
作者: lyotard    时间: 2006-4-14 16:47:50     标题: k~~

rt
作者: lanqiao1225    时间: 2006-4-14 19:13:29

我还是回吧
作者: sida    时间: 2006-4-16 14:47:47

忘记他真的好难。
作者: xueyecanfeng    时间: 2006-4-16 20:45:21

习惯是个可怕的东西
作者: Voltdemore    时间: 2006-4-17 23:16:32

shuo de hao
作者: dhshili    时间: 2006-4-21 08:38:59

没谈过朋友,不懂爱情!
作者: ykyang    时间: 2006-4-21 08:52:44

楼主,仅通过网络的交往,可以成就爱情吗?会不会是 第十条 呢 :D
作者: qq804    时间: 2006-4-21 09:38:43

这个,还是回一个吧,不然后果会很惨。
作者: mclean_00123    时间: 2006-4-21 11:02:32

很精辟
作者: april000    时间: 2006-4-21 20:07:40

不得不回!
作者: bunny8502    时间: 2006-4-23 10:18:10

第九条也太狠了吧!
作者: rocketman1983    时间: 2006-4-23 14:57:25     标题: 我回一个

不过我声明, 回贴的也未必一定成功
我就是典型
作者: duofly    时间: 2006-4-23 21:13:01

我回帖,看看 吧
作者: jay2933    时间: 2006-4-23 23:09:22

不小心闯进来,不回不行~~




欢迎光临 寄托家园留学论坛 (https://obbs.gter.net/) Powered by Discuz! X2